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88********,蒙古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公寓。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青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4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某、青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在锡林浩特市苏力德酒吧,因被告人腾某某跳舞时搂抱被害人巴图某某同伴玛某某一事,被告人腾某某、青某某与被害人巴图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殴打,被告人腾某某用啤酒瓶砸伤巴图某某头部,青某某用椅子打砸巴图某某的同时将腾某某的左耳后部划伤。2020年4月9日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4月21日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巴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敖敦某某、毕力某某、苏德某某、萨某某、钦达某某、阿木某某、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巴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腾某某、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133号、第159号”、检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某、青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凯锐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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