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呼伦贝尔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莫旗人,捕前暂住莫旗**镇**小镇汽修商服**号楼,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莫旗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3月23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呼伦贝尔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莫旗人,住莫旗**镇**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向莫旗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莫旗公安局于2019年3月19日以盖某某涉嫌诈骗罪补充移送起诉。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腾某某为呼伦贝尔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朋友圈发放广告对外宣称可以办理贷款并不影响征信,由公司**盖某某联系操作手进行网络贷款的操作。被告人腾某某2019年10月28日、29日应尼尔基镇居民敖某某的请求,利用其身份信息,指使被告人盖某某为其办理不影响征信的贷款,盖某某让敖某某提供身份信息及手机后,再交由操作手进行操作,腾某某、盖某某为敖某某办理了五笔总计65,300.00元的贷款,并从中收取34,450.00元“服务费”。案发后二被告人退缴赃款34,500.00元。被告人腾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到莫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盖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到莫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腾某某、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某、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腾某某、盖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腾某某策划、指使犯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腾某某、盖某某在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减轻免除处罚。且被告人盖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其情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永刚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腾某某现住莫旗**镇,被告人盖某某现住莫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二十张、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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