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4********,基诺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镇**村委**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8日,因再犯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0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04时许,被告人腰某某在景洪市**酒吧斜对面,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升仕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车架号:LD3PCN6J1H16016**,发动机号:H000160**)盗走。
经景洪市发改局认定,被盗摩托车的市场鉴定价格为690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现场检测报告、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移交证明、移交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视频监控来源情况说明;2.被告人腰某某的供述;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笔录: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腰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1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腰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76页,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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