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脱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6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大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在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脱某某在任北京**公司邢台办事处业务员期间,以高息介绍发展不特定群众向北京**公司集资,并通过于某某与不特定群众签订股权投资基金理财协议书、开具收据。期间共吸收张某某、贾某某、韩某某等22人公众存款,集资金额3700000元,实际损失3339300元。
2、2012年5月至2014年,被告人脱某某在任邢台**公司业务员期间,以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找客户,拉存款,从中拿取提成和奖金。期间吸收李某某、郭某某、单某某等42人向邢台**公司投资,共计集资金额20656300元,实际损失18599335元。
被告人脱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王某某、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对脱某某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脱某某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占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脱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补充材料2份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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