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93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村第*村民组**号,住**镇**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4年1月10日因减刑释放。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晚,被告人胥某某邀请吸毒人员吴某某到其位于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的出租房内吃宵夜,吴某某带着张某甲和邓某某来到胥某某家,当时童某某也在胥某某家,后张某乙也来了。闲聊后胥某某外出接李某某,吴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冰毒,张某乙找出水壶和锡纸,吴某某、张某乙与张某甲一起吸食了冰毒。不久胥某某带着李某某到了。胥某某招待吴某某等人吃完夜宵后开始打牌,期间张某乙、吴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和张某甲轮流吸食了冰毒,后吴某某等人相继离开。
2018年1月6日,被告人胥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容留多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雄辉
2018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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