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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胥某,女,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胥某与被害人易海航(男,殁年19岁)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于同年7月共同租住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号

2019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胥某与被害人易某甲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号的租赁房内,因易某甲怀疑胥某与前男友仍有联系一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打,后胥某离开房间。当晚21时30分许,胥某多次敲门欲返回租赁房,并在易某甲为其开门时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易某甲左胸部致其受伤倒地。随后,胥某对易某甲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易某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易某甲系被单刃刺器刺伤左胸部致左锁骨下动脉完全性断裂及左肺裂伤致大失血死亡。

2019年8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胥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等的照片;2.通话清单、120出诊记录、病历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翁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胥某的供述和辩解;5. 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胥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倚琴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胥某现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材料5页(附光盘1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公安机关扣押胥某手机一部。

5.被害人易某甲之父易某乙、之母杨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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