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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琤伟、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601号

 

被告人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大道**号**栋**单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伟、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16时许,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胥伟购买毒品,二人电话约定胥伟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3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卖给屈某某。后屈某某电话中与被告人孙某某定好在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60号中国工商银行北碚支行营业部附近交易。交易完成后,胥伟、孙某某、屈某某被民警相继捉获。民警从孙某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从屈某某处查获1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07克)和3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28克),从胥伟、孙某某重庆市北碚区**小区**住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2.91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1.35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胥伟、孙某某、屈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中,除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02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海洛因、可卡因、MDMA、氯胺酮外,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租房合同等书证;

2.证人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胥伟、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2972号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扣押、指认、称重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伟、孙某某故意非法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2.5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胥伟、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七十一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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