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12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广元市朝天区**乡**村**组。2009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7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邦学,男,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12199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2015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文邦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胥某某、文邦学从广元市利州区乘车至苍溪县城伺机盗窃。3月25日下午,被告人胥某某、文邦学步行至苍溪县城**小区**号**栋**单元**楼**号,由被告人文邦学查看锁眼、敲门和望风,由被告人胥某某用工具开锁进入室内行窃。期间,被害人黄某某返回家中,发现有人行窃,遂将房门关闭。被告人胥某某用力将门拉开,谎称找人并趁机逃跑。在楼道望风的被告人文邦学也趁机逃跑,后被黄某某的丈夫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胥某某、文邦学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文邦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文邦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因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文邦学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胥某某、文邦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胥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文邦学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涛
检察官助理:张 洋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现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文邦学现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补充证据6页、《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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