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29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委*湾。因盗窃于2018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2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胥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路花园住宿门口的充电桩,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大联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0元),后将电动车销赃获利人民币800元。
2019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胥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巷**公寓右侧的巷里,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一部高佳福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后将电动车销赃获利人民币700元。
2020年6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胥某某在宝安区**看守所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电动车购买发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凝
检察官助理:李梁莹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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