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胥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胥某甲,男,80岁。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通知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8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11月11日重报我院,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胥某甲从成都市赶回蓬溪县的过程中认为其父亲胥某乙不是其亲生父亲,且其父亲系残疾人不能行动拖累了家庭,遂产生了将父亲胥某乙杀死的想法。当日19时许,胥某甲将其父亲胥某乙从蓬溪县新星乡其姐姐胥某丙家中,接回到位于西充县祥龙乡**村**组家中卧室内。胥某甲待其他人离开后,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然后按住胥某乙的肩膀,用刀朝倒在地上的胥某乙颈部砍割数下,致其颈前区15CM斜行伤口,颈部贯通伤,气管割裂伤,失血性贫血。事后,胥某甲打包行李准备离家出走,村民将其拦住并报警,胥某乙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救治,2018年11月29日出院。2019年9月3日,胥某乙因疾病在家死亡。
经鉴定,胥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经鉴定,胥某甲有精神分裂症,其于2018年11月22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甲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用菜刀砍割他人颈部,致人颈部贯通伤,气管割裂伤,失血性贫血,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甲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胥某甲作案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胥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胥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玮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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