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胥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111989********,高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胥某甲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沿肥东县牡丹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乡**村村委**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行人袁某某,造成车辆受损以及行人袁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胥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某、胥某乙、袁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图片;4.鉴定意见;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胥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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