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胥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胥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9时许,涟水县公安局陈师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胥某某在其位于**街道**村**组家北侧菜地边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幼苗,经民警现场铲除并清点,胥某某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幼苗905株。2020年3月16日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胥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属于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郁文林
检察官助理:纪娟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证据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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