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88********,*族,**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胥某某伙同胡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南昌市红谷滩区**酒店、**商务酒店等酒店召集多名卖淫女从事性交易活动,期间营利共计人民币153.9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为谋取利益,被告人胥某某、胡某某等人指使卖淫女在酒店开好房间,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招揽嫖客并带至房间内根据照片挑选卖淫女。嫖客被带至卖淫女所在房间扫码付款后与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在上述活动期间,被告人胥某某、胡某某等人利用名为“大西瓜”的微信群管理、安排卖淫女的卖淫活动,指挥卖淫女更换酒店和房间,确定卖淫价位和提成比例,安排卖淫女接客,要求卖淫女定期删除相关卖淫聊天记录,严禁卖淫女私自和嫖客互留联系方式等。
2019年1月7日晚,公安机关依法对红谷滩区**商务酒店进行检查,抓获卖淫女钟某某、秦某某、周某某、嫖客章某某等人,并在胡某某名下登记入住的****号房当场查获卖淫女李某某,在卖淫女李某某名下登记入住的****号房抓获胡某某。
经核算统计,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月7日,被告人胥某某名下用于收取嫖资的微信账户入账金额共计106.66万元。胡某某名下用于收取嫖资的支付宝账户入账金额共计47.25万元。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胥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胥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秦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等人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53.9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胥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鲤强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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