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街**号**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射洪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26日,因赌博被射洪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胥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男,29岁,本案被害人)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次日凌晨,被告人胥某某在本市城区南和二巷“好久不见”音乐小酒馆内,持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砍伤。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程度十级。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胥某某主动到射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林明
书记员:毛玉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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