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胥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2月1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胥某某、汤某某(已判)在大邑县**镇**村**组**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龙某某、李某甲、余某某、谭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二、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胥某某、汤某某在大邑县**镇**村**组**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莫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三、2017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胥某某、汤某某在大邑县**镇**村**组**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李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四、2017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胥某某、汤某某在大邑县**镇**村**组**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胥某某被民警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胥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林艳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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