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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744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县**镇**村**,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6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胥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胥某某醉酒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北约20米处,因不满民警汪某某对他人违章停车进行处罚,采用拳击方式袭击民警头面部,并拉扯民警,致民警汪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民警汪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腕软组织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2019530日,被告人胥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作情况说明、简要信息表证实,被害人汪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派出所民警,案发时正在执行公务的事实。

2.被害民警汪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胥某某阻碍民警执法并暴力袭击被害民警致其受伤的事实。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胥某某阻碍民警执法并暴力袭击被害民警致其受伤的事实。

4.执法记录仪影像证实,被告人胥某某阻碍执法暴力袭击民警事实。

5.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上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汪某某的伤势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胥某某到案情况。

7.相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胥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胥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现伟

检察官助理:吴施依

2020 年 月 3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胥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 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 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 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 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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