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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33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籍地保靖县**镇**村**号,现住吉首市**房。有前科,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下午,胥某某在吉首市雅溪私人会所喝酒后,于当日20:50时驾驶湘******号小车去吉首碧桂园接人,行驶至西一环三友二手车外路段时,与对面行驶来的湘******号小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胥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胥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6.9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4月6日20:55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4月15日对胥某某危险驾驶立案侦查;抓获经过,证明胥某某于2020年4月6日晚在交通事故现场被抓获;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表,证明2020年4月6日20:50时在吉首市**手车店外路段,胥某某驾驶的湘******号车子与唐某某驾驶的湘******号车子发生刮擦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胥某某醉酒驾驶、车子未年检、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胥某某承办事故全部责任;现场照片,证明湘******号车子与湘******号车子发生刮擦事故;现场吹气测试单,证明胥某某现场吹气显示酒精含量为306mg/100ml、237.7mg/100ml;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证明2020年4月6日晚,在吉首市人民医院对胥某某抽血送检;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湘******号小车所有人是范某某,车子状态是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胥某某持有C1驾照;户籍证明,证明胥某某基本信息,是成年人;送达回执,证明鉴定书和责任认定书均已送达胥某某;河南省安阳县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胥某某曾经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协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胥某某已赔偿唐某某1100元,唐某某给予谅解。

2.被告人胥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胥某某供认2020年4月6日下午,胥某某与堂哥胥某甲、表弟彭某在吉首雅溪自己的私人会所里喝酒,其中胥某某和胥某甲各人喝了一瓶一斤装的42度泸州老窖白酒。到19时胥某某一人驾驶湘******号小车去吉首碧桂园接老婆,车子行驶到烟草公司加油站路段,右转弯时,由于酒后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车子左前方与一辆从乾州向吉首方向正常行驶的SUV汽车碰撞,两车受损,对方司机闻到胥某某有酒味,就打电话报警了。交警来后,现场测试,胥某某显示酒精含量达到醉驾,当晚在吉首市人民医院抽血的过程;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证明2020年4月6日下午,在吉首市**酒店对面胥某某租的店子里,徐某某与堂弟胥某某等4人一起吃饭时,徐某某与胥某某各人喝了一瓶一斤装的泸州老窖白酒,到第二天才知道胥某某酒后驾车的事;证人唐某某证明2020年4月6日20:50时,驾驶湘******号小车从新城花园行驶至西一环三友二手车外路段时,与一辆黑色小车发生碰撞,闻到对方司机有好大一股酒味,觉得没法正常沟通,就打电话报警了。

4.鉴定意见: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毒鉴字第252号证明胥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6.9394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在城市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胥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生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取保候审中,电话13789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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