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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男,199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7********,壮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住****村委****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胥某某酒后驾驶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南县莲城1号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经鉴定,胥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甯某某、胥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文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胥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胥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胥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3****571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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