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芦柞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胥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5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南桥镇丰源社区路段时,将行人任某某撞倒,造成任某某、胥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胥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胥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分为111.8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5月19日,胥某某赔偿任某某共计4100元,双方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京慧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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