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9********,汉族,中专文化,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金潮桑拿休闲中心的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85号。被告人胥某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1 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胥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胥某某在其实际经营的位于本市新北区**镇 “金潮桑拿休闲中心”内,招募吴某甲、吴某乙等5名卖淫女,容留、介绍上述卖淫女在本市新北区**镇、**镇向他人卖淫7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胥某某介绍卖淫女胡某某在本市新北区**镇**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吴某丙卖淫1次。
2.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胥某某介绍卖淫女孔某某在本市新北区**镇**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卖淫1次。
3.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胥某某容留卖淫女孔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新北区**镇“金潮桑拿休闲中心”2楼的包厢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孟某某卖淫1次。
4.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胥某某介绍卖淫女梁某某在本市新北区**路**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卖淫1次。
5.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胥某某容留卖淫女孔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新北区**镇“金潮桑拿休闲中心”2楼的包厢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孟某某卖淫1次。
6.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胥某某介绍卖淫女吴某甲在本市新北区**路**房间内,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卖淫1次。
7.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胥某某介绍卖淫女吴某乙在本市新北区**镇**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侯某某卖淫1次。
被告人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健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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