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68********,汉族,小学文化,南京市江北新区**棋牌室经营者,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街**号**单元**室)。被告人胥某某曾因吸毒,于2010年9月10日被行政拘留15日;于2010年9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1999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2年9月19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3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住江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赌博,于2018年3月8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胥某某、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均于2019年2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胥某某从他人手上租下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旭日爱上成三期大门口旁的门面开设“**棋牌室”,在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二名被告人共同通过该棋牌室用麻将牌为工具,组织他人以“斗牛”方式开展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明,在此期间,共计组织约30次,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胥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胥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胥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理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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