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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某、罗某某敲诈勒索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3038号

被告人胥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8********,汉族,专,阿克苏市****大队*监察员(事业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7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县,个体,住新疆阿克苏市**路**高层**座**室,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在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初,被告人胥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吃饭聊天时,说到胥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有矛盾一事,二人商量由杨某某准备罗某某的黑材料,吓唬罗某某。2月11日,胥某某在阿克苏市**局门口杨某某的车内,拿到杨某某从**局拷贝的近三年的**材料和照片,回家进行整理,并打印了两份举报材料。2月23日20时胥某某指使被告人罗某某给被害人罗某某打电话,罗某某对罗某某进行威胁恐吓。2月24日晚,罗某某按照胥某某指使,将两份举报材料及一个U盘送到罗某某家小区旁饭店内,再次电话对罗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向罗某某索要6万元,罗某某答应先给三万,两万在其说出幕后指使者后再给。2019年2月25日凌晨4时许,罗某某让罗某某将3万元现金放在库阿高速公路红旗坡立交桥附近的路边上,罗某某拿到钱后从中拿走10800元,购买了两张当天从阿克苏飞往成都的机票,剩下的19200元交给胥某某。胥某某将19200元现金放在自己的新N6****桑塔纳轿车副驾驶储物柜内和其妻子新ND****棕本田雅阁车的扶手箱里。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要挟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秀萍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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