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县委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胥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彭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君山区,住***镇**西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胥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9日开始,被告人许某某、胥某某、彭某某三人在岳阳县***镇**公馆旁的一民房内开设“捉虾子”的赌博场所,赌注10元到160元不等,每桌抽水在40元到200元之间。至2018年5月8日,该麻将馆总共抽水盈利26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胥某某、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许某某、胥某某、彭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毛青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150****9983)、胥某某(135****9110)、彭某某(182****3315)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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