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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盗窃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胥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号。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胥某于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先后8次盗窃摩托车8台,价值共计17890元,一台摩托车因被他人盗走无法确定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胥某驾驶其套牌面包车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挂口菜市场南边的房产小区楼,将被害人田某某放停在该楼东边一楼楼梯间旁的白色狮龙牌电动摩托车偷走,接着又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楼西边一楼楼梯间的爱玛牌电动摩托车偷走。经鉴定,爱玛牌电动摩托车的现行价格为2720元,狮龙牌电动摩托车无法鉴定出价格。被告人胥某将偷得的田秋林的电动摩托车卖出获利1000元。

2、2020年6月14日晚或15日凌晨,被告人胥某伙同游路法(在逃)驾驶其套牌面包车到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镇广才街司法所斜对面小楼的一楼楼道的灰色雅迪牌电动摩托车偷走,接着又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镇汽车站往南150米左右的门面外的黑色立马牌电动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电动摩托车的现行价格为2470元。被害人王某甲被盗的电动摩托车无法鉴定出价格。被告人胥某伙同游路法将偷得的王某甲摩托车卖出,获利1400元。

3、2020年6月21日晚至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胥某伙同游路法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大屋湾社区78号附近的一台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偷走,停放在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挂口菜市场附近的小区院子里。接着,胥某伙同游路法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纱厂居民区中栋一楼楼梯间的黑色立马牌电动摩托车偷走。被害人袁某某、王某乙被盗的摩托车无法鉴定出价格。被告人胥某伙同游路法将偷得的这两台摩托车卖出,共获利4000元,被告人胥某分得赃款2700元。

4、2020年6月28或29日晚,被告人胥某驾驶其套牌的面包车到岳阳市君山区,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旅游路北段朱某某家楼梯间附近的黑色立马牌电动摩托车偷走,停放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鹰山社区旁的加油站,后被他人偷走。该电动摩托车无法确定价格。

5、2020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胥某在岳阳市云溪区长江大道与云港路交界处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偷走,放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派出所附近的居民区。被告人胥某被抓获后配合办案民警找到该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的现行价格为6300元。

被告人胥某于2020年7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办案情况说明及被盗三轮摩托车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 指认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袁某某、王某乙、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胥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相关材料;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胥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胥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胥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胥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罚金。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建华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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