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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胥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身份证号码5105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胥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10月2日释放。被告人胥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至18日凌晨时段,被告人胥某在本市秦淮区先后五次采取使用老虎钳夹断防盗窗等方式入户或进入他人办公场所,盗窃房间内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千余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胥某采取上述方式进入本市秦淮区**村*甲幢**单元**室,窃得苏果卡一张(余额200余元)、85°C储值卡三张(其中一张余额100元)及现金500余元等财物;

二、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胥某采取上述方式进入本市秦淮区**村**单元**室,窃得宾得牌K50型相机一部(价值1600元)、华为牌BKL-AL00型手机一部(价值1220元)及日产车钥匙一把;

三、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胥某采取上述方式进入本市秦淮区**村*乙幢**单元**室,窃得华为牌TRT-TL10型手机一部(价值360元);

四、2019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胥某采取上述方式进入本市秦淮区**苑**号**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窃得大唐牌T996S型手机两部(其中一部价值2080元)及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等财物;

五、2019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胥某采取上述方式进入本市秦淮区**园**幢**号**物业办公室,窃得大曼牌MANN ZUG 3S型手机一部(价值1880元)及现金500余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85°C储值卡一张、华为牌BKL-AL100型手机一部、日产车钥匙一把、华为牌TRT-TL10型手机一部、大唐牌T996S型手机一部并已发还各被害人及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胥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勋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胥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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