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瑞中,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窦姿雯,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某某将其位于原盐城市盐都区**公寓**号楼**室出售给被害人刘某甲,后被害人刘某甲委托其妹妹刘某乙与被告人胡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给被告人胡某某人民币61万元(含毛坯房价格、装潢及房产证转移费用、借款等)。
由于债务缠身,被告人胡某某产生以房产抵押贷款和借款进行还债的想法。2009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办理好上述房产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隐瞒其已经办理产权证的事实,分别于2010年7月,与其妻成某某(未归案)隐瞒自身负债累累、无偿还能力以及上述房产已被出售的事实,将已售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向该行贷款人民币42万元;于2010年9月27日,将已售房产抵押给张某某、陆某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向张某某、陆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胡某某与成某某外出逃匿。由于延期未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陆某某分别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而案发。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中国银行贷款抵押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严立华
2020年3月27 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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