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岛**团**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某、邱某某、赖某某(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胡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寰泰世纪城“会峰轩”2004、万州区天江郦城A栋26-2设立网络赌博代理点经营赌博游戏APP平台,并约定谭某某、邱某某按照代理点利润的50%获利,赖某某按照代理点利润的20%获利,胡某按照代理点利润的30%获利,胡某负责代理点的日常管理。至2018年1月16日,该两个赌博代理点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0085041.41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胡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涉案赌资人民币10085041.4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与谭某某、邱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文凯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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