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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方某贩卖毒品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路**号**栋**层**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2013年10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公寓**栋**单元**。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附近,将1克毒品大麻叶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贺某某。

2、2019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附近,将2克毒品大麻叶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3、2019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附近,将1克毒品大麻叶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

2019年2月21日15时许,民警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面的麻将馆内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在其上衣口袋和其随身携带的"利群"香烟烟盒内查获毒品大麻疑似物共计3.18克。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毒品大麻疑似物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二、被告人方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的一天16时左右,被告人方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公寓楼下,将5克毒品大麻叶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某。

2、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20时左右,被告人方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附近,将2克毒品大麻叶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和贺某某。

3、2019年2月8日22时左右,被告人方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公寓楼下,将1克毒品大麻叶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某以营利为目,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19年5月23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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