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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9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市**区**镇**村***自然村*号,现居无定所。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 月5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 月26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金润三区门口发现一辆插有钥匙未上锁的电动三轮车,胡某某趁附近无人,骑上电动三轮车开走。之后骑到南昌市高新区中兴和园处,发现电动车没电了,就在附近找到电动车修理店的应某某(另案处理),双方讨价还价之后,胡某某以300元人民币价格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卖给了应某某。该电动车三轮车经过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5158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11日,胡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一工厂内,发现一辆插有钥匙未上锁的两轮电动车停放在工厂内,胡某某趁附近无人,骑走两轮电动车。胡某某后把盗窃来的电动车以2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了在南昌市解放东路大沈桥旁收破烂的一男子(身份不明)。该辆电动车经青山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988元人民币。

2020年11月15日17时30分许,西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口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笔录、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作案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及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应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价值共计6146元人民币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前科及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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