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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2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我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3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4时许,赵某某(已判刑)为了贩卖毒品,便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毒,胡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赵某某的300元毒资后,便将毒品存放位置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赵某某,赵某某找到毒品后贩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吸食部分毒品后,剩余的毒品被查获,经称量净重0.28克。

同日22时许,赵某某(已判刑)为再次贩卖毒品,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联系胡某某购毒,胡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赵某某的300元毒资后,便将毒品存放位置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在去找寻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起获该组毒品,经称量净重0.68克。

2020年2月19日22时许,邓某某(已判刑)为了贩卖毒品,便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毒,胡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邓某某的300元毒资后,便将毒品存放位置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邓某某,邓某某找到毒品后贩卖给周某某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扣押毒品,经称量净重0.74克。

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3.相关书证;4.微信聊天截屏照片;5.电子数据;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庆刚

检察官助理:吴长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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