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M44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香港户籍,现住开平市**路**号**栋。 2018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开始帮其母亲胡某某还赌博欠下的巨额赌债、高利贷。2017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为继续还赌债和此前因还债、高利贷借下的欠款,遂以朋友急需钱周转、自己急需资金周转等借口,以高利息为诱饵,以借旧还新、少还多借、还息借本等方式,虚构自己的还款能力和借钱理由,引诱马某甲、甄某某、马某乙、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等人借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甲300000元,甄某某158000元,马某乙176000元,黄某甲125000元,李某某93500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黄某甲、马某甲、甄某某、马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胡某某、马某宁、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树兴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四张。

4、U盘一个。

5、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