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9分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胡某某被移交至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常江等人以**公司名义采取冒充网络贷款平台的手段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并共同商定了诈骗话术内容。**公司还在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各地设立业务分部。被告人胡某某所在的“29”分部系**公司的业务分部之一,公司老板系朱某某,胡某某在公司任经理,负责公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员有:汪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覃某某、黄某某等人。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29”分部按照**公司总部提供的诈骗话术,冒充“1点速贷”网贷中心客服向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在骗取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后向被害人发送贷款额度测试链接,向被害人谎称缴纳人民币298元绑卡费即可不看征信办理无抵押低息贷款,并通过让被害人必须提交绑卡费支付成功、绑卡成功等页面截图、P图修改被害人提交资料中的芝麻分截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在上述链接中反复缴纳298元绑卡费。至2019年4月,“29”分部共计诈骗人民币302470元。
2019 年10 月24日7时许,胡某某到湖北省黄风市蕲春县张榜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话术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君恩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笔录;
7.上海富友支付有限公司交易数据、广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站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相伙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胡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九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源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3册
3.涉案电脑、手机、硬盘等物品扣押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4.**公司在上海富友支付有限公司商户号的涉案资金以及涉案银行账户资金已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冻结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