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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非法制造枪支、抢劫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胡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051986********,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至2019年7月,在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期**栋**单元**号家中,通过互联网“淘宝APP”、“拼多多APP”购买了无缝钢管,水弹枪及配件,发令枪、射钉枪开口子弹,钢珠,电动砂轮,电焊机等作案工具,并自制黑色转轮手枪一支以及自制子弹数发。

2019年11月3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北湖公园环湖4路路边,发现被害人曾某某独自坐在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银色现代瑞纳牌轿车上休息,遂逼迫曾某某下车,并驾驶曾某某的轿车逃离现场,其于驾车逃离途中将曾某某放在轿车内的一部黑色华为牌畅享9Plus型(内存:4G+64G)扔弃,后其驾驶车辆至成都市成华区龙青路南侧路边后,弃车逃离。

 2019年11月4日凌晨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间挡获被告人胡某,并在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期**栋**单元**号房间内的鞋柜上的一个白色纸盒内查获胡某制造的一支黑色自制转轮手枪及自制手枪子弹2发;在其客厅和卧室内查获胡某用于制造枪支弹药的电动砂轮机、电焊机、无缝钢管、发令枪、射钉枪子弹等工具、原材料。

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涉案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经成都市成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轿车价值人民币22000元。

另查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伴精神活性物质有害使用,但对其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及2019年11月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制造枪支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截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四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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