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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室。被告人胡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系非法获取的QQ帐号(带帐号密码)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多次以260366元的价格从莫某某、王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非法获取的QQ帐号共约十六万余条,后转卖给曾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莫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为获取非法利益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尚阁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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