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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金龙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七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胡金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金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金龙和和同案人王某某、胡某某、许某某(均已起诉)、“李海波”、“光头”以及一名妇女等人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三村公园路段经营砸金蛋得奖品摊位。为防止因奖品劣质与顾客发生冲突,被告人胡金龙和同案人王某某、胡某某一伙人经商量后事先准备钢管等工具以防打架。当晚18时许,何某乙、施某甲、何某丙参与砸金蛋得奖品活动并中奖,需要交付人民币998元以兑换奖品。何某乙等人发现奖品是劣质的,不愿花钱兑换奖品并要离开摊位,被告人胡金龙和同案人王某某、胡某某、许某某等人围住三人不让离开。何某乙、施某甲、何某丙趁被告人胡金龙一方不备逃离现场,被告人胡金龙和同案人王某某等人持钢管等工具追逐何某乙等人,将何某乙带回摊位并扣留,威胁何某乙购买奖品。何某甲和严某某接到施某甲电话后到砸金蛋得奖品摊位交涉,后与被告人胡金龙一方发生冲突,被告人胡金龙和胡某某持菜刀、同案人王某某持钢管和同案人许某某等人一起追打被害人何某甲一方。同案人王某某等人追打被害人何某甲至龙田镇三村公园对面中国银行路段时,何某甲摔倒倒地,并被该伙人员持菜刀砍伤。同案人胡某某和许某某等人对何某乙、严某某等人进行追逐殴打。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外伤致何某甲右前臂中段皮肤软组织裂伤并右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内踝皮肤软组织裂伤,两外皮肤创口长度累计30.5厘米,其损伤程度分别评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胡金龙到湖南省岳阳县新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看守所收押人员登记表、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丙、施某甲、严某某、施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金龙和同案人王某某、胡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龙结伙持凶器随意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文

代理检察员:陈 汛

2019年11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胡金龙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卷宗3册共计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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