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金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害人张某甲为了使胞弟张某乙能从本区黄龙戒毒所提前出来,通过朋友张某丙找到姚某甲,请托其帮忙走关系“捞人”。后姚某甲经其胞妹姚某乙及方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胡金某。被告人胡金某向姚某甲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忙“捞人”,并以此为由要求姚某甲支付费用。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胡金某在本区**街道**路**饭店附近骗得被害人姚某甲3万元现金,又于2018年12月31日15时许在本区**街道**路中国农业银行附近骗得姚某乙7万元现金,总计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胡金某将姚某甲、姚某乙、方某某等人的微信拉黑失联。
案发后,被告人胡金某于2019年7月29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业务凭证、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存款业务凭证、号码信息、通话记录、身份登记、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核查记录表;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路某某、方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卓某某、姚某乙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姚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金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取款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提取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金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涛
附:
1.被告人胡金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壹份、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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