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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金晶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胡金晶,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被告人胡金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金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的10月初,被告人胡金晶在泗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害人杜某某家中,趁被害人杜某某睡着后,使用其手机微信向自己微信先后转账四次,共计人民币7700元。 

2、2019年11月2日早上,被告人胡金晶在泗阳县**街道**村**幢被害人王某甲家中,利用寄住机会,趁被害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王某甲存放在其卧室席子底下的现金1400元盗走。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胡金晶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金晶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金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金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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