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远东,男,生于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远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0 月期间,被告人胡远东先后窜至本市18家店铺,采取将店铺玻璃门推开一条缝隙的方法进入店铺内进行盗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88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张飞南路“大光明眼镜”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白色手机一部、眼镜一副;
2、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东方广场“晓晓化妆美甲”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3、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通济渠街“爱蜜美甲”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了现金人民币1800元;
4、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东方广场“初香茶楼”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硬中华香烟3包、荷花香烟7包、软玉溪烟8包、贵烟10包;
5、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新村路“海宁梦荷姿皮草”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1900元、oppoR9s手机一部;
6、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临济堂街“孕婴美”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白色小米手机一部;
7、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天上宫街“雷仕蛋糕”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了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8、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公园路“汉堡先生”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900余元;
9、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三岔路“唯美SPA美容店”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700余元;
10、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华胥路金色维也纳小区“贝比时代母婴店”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
11、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华胥路中央华城小区“幸福贝贝母婴店”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700余元。
12、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千鹤农贸市场“优亿贝儿母婴店”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4300余元;
13、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塔山街“欧芭莎美容生活馆”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
14、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七里大道“益宝贝母婴店”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900余元;
15、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塔山街“爱仕达电气”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元;
16、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七里大道“林峰渔具”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17、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七里大道“人生几何”美容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现金人民币80余元;
18、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胡远东在本市新村路“香爵生活”店外,采取上述方法进入该店,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OPPOR1Plus手机一部。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现金人民币500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胡远东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88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远东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远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润枫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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