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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胡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2895号

被告人胡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号,现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29经本院批准,次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道**弄**号**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村**自然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黄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镇**村,现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胡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罗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找到被告人胡某某购买新泰洛其,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1600元,黄某某又将16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胡某某。2月27日,罗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800元购买可非,黄某某随后转账给胡某某,胡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购买,并转账给胡某,胡某将购买新泰洛其和可非的2100元转账给程某某(另案处理),胡某从中牟利300元。程某某通过微信把放置新泰洛其和可非的位置发送给胡某,胡某拿到五瓶新泰洛其(每瓶120ml)和两瓶可非(每瓶60ml)后,将其放置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慧景小区附近,并通知胡某某来取。胡某某拿到新泰洛其和可非后告诉黄某某,黄某某把胡某某的微信推荐给罗某某,随后,罗某某联系胡某某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交付了毒品。

2020年3月17日,罗某某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买四瓶新泰洛其,胡某某联系被告人胡某,胡某联系程某某后,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某3000元,胡某某随后将3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胡某从中获利600元。胡某在程某某的车里拿到毒品后通知胡某某来取。胡某某让黄某某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慧景小区附近将毒品从胡某的车中取走,后黄某某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一网吧内将四瓶新泰洛(每瓶120ml)其交给罗某某。

2020年5月11日,罗某某通过胡某某联系到被告人胡某购买毒品,以3200元的价格从胡某处购买到6瓶新泰洛其(每瓶120ml),胡某从中获利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胡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胡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三次向他人贩卖8600元的新泰洛奇15瓶、可非2瓶,折合可待因为1.92克;被告人胡某某二次向他人贩卖5400元的新泰洛奇共计9瓶、可非2瓶,折合可待因1.2克;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贩卖2100元的新泰洛奇5瓶、可非2瓶,折合可待因0.72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胡某某、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友根

检察官助理  张雅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胡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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