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广汉市看守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2月7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胡某某贩卖毒品
1.2020年8月1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西门口刘氏灯具附近,向吸毒人员邓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包约0.2克,获毒资200元。
2.2020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西六口顺德小区后门,向吸毒人员邓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包约0.3克,获毒资300元。
3.2020年8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广汉市三水镇石观村基督教路边,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一包约0.5克,获毒资500元。
4. 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卖给被告人陈某某冰毒2克,约定毒资900元,尚未给付。8月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租屋中卖给陈某某冰毒200元,约0.2克,再由陈某某转手卖给吸毒人员蒲某某。
二、陈某某贩卖毒品
1.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大道**段**号**栋**单元**号的出租房中,向杨某某出售冰毒约1.4克,获毒资800元。
2.2020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出租房中,向吸毒人员蒲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包,收取毒资500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租房中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扣冰毒3.76克、麻古0.51克,共计4.27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8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被告人陈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胜伟
检察官助理 张玲梅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现均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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