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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263号

被告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泗阳县**镇**创业园(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因买卖钢材发生纠纷,双方因此结怨。后经泗阳县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双方经济纠纷结清,并签订了协议。2018年初,被害人曹某某、苗某甲、付某某、魏某某在泗阳县**镇**村建材园合伙成立泗阳**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混凝土生产、销售。2018年7、8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得知曹某某在**镇**村建材园开办泗阳**建材有限公司,为报复曹某某,便打电话向12345热线、泗阳县住建局等部门举报泗阳**建材有限公司的环保不达标、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泗阳**建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公司股东即被害人付某某、苗某甲等人出面与被告人胡某某商谈解决其公司被举报事情,被告人胡某某要求给其15万元钱就不再举报。为了公司正常经营,2018年9月2日,被害人苗某甲被迫将15万元钱转账到苗某乙银行卡上,请苗某乙转交给被告人胡某某,后被告人胡某某从苗某乙手中获取该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举报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苗某乙、丁某某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苗某甲、付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耀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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