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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82********,汉族,益阳市资阳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现住桃江县***镇**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9日20时,被害人高某某与文某某等人来到桃江县桃花江镇****茶楼唱歌,因文某某的朋友阻止被告人胡某拍摄文某某唱歌的视频,并推开了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胡某转身回到自己那一桌。22时许,被告人胡某越想越生气就冲到文某某那一桌,打了被害人高某某一巴掌,随即拿啤酒瓶、刀子等凶器殴打被害人高某某,致被害人高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向桃花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现场图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鲁某某、吴某某、伍某某、罗某某、邹某某、江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被告人胡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瑛南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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