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56********,汉族,初中文化五常市****家园****单元**,于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胡某某以给被害人某某办理退休金为由,骗取齐某某6.1万元人民币,后分数次以发退休工资为名,存入齐某某银行卡共计5.32万元人民币;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胡某某以给被害人陈某甲亲属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办理退休金为由,骗取陈某甲15.9万元人民币,后胡某某以为三人发退休工资为名,存入三人卡中共计10.46万元人民币;

2017年冬天,胡某某以给被害人某乙办理退休金为由,让陈某乙给其6.5万元人民币,陈某乙称没有钱,胡某某表示先帮陈某乙办了退休金,以后陈某乙有钱再还,并于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以发退休工资的名义,存入陈某乙提供的银行卡内共计3.99万元人民币,陈某乙支付给胡某某1.8万元人民币,剩下的钱没有给胡某某;

2018年1月,胡某某以给被害人某某办理养老金为由,骗取林某某6.5万元人民币,后又以为林某某发退休工资为名,存入林某某银行卡共计3.2万元人民币;

2018年初,胡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养老金为由,骗取王某某6.5万元人民币,后又以为王某某发退休工资为名,存入王某某银行卡共计3.2万元人民币;

2018年2月,胡某某以给被害人陈某丙办理退休金为由,骗取陈某丙5.5万元人民币,后以发退休工资为名存入陈某丙银行卡共计4.11万元人民币;

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胡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某某的亲属孟某甲、孟某乙工作及办养老金需要送礼为由,多次骗取丰某某钱财共计18.5万元人民币,后以发工资的形式存回孟某甲、孟某乙内共计2.76万元人民币;

2018年8月,胡某某以给被害人某某办理养老金为由骗取牟某某6.5万元人民币,后又以为牟某某开退休工资为名,存入牟某某银行卡中1.5万元人民币,卡内不进钱后,牟某某分三次向胡某某要回共计2.8万元人民币;

2019年1月,胡某某又以为陈某丙女儿陈某丁办理养老金为由,骗取陈某丙4.5万元人民币,随后以发退休工资为名,存入陈某丁银行卡共计6000元人民币。

胡某某共诈骗八名被害人,其中骗取七名被害人36.05万元人民币既遂、骗取一名被害人4.31万元人民币未遂。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