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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耀华、崔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06号 

被告人胡耀华,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80********,汉族,本科,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幢**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90********,汉族,专科,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运营总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暂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区**幢**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耀华、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助贷业务的公司,以导流软件“**管家”APP平台为主要公司业务。被告人胡耀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崔某某(*甲公司股东兼运营总监)为了拓展*甲公司“**管家”业务量,规避“*果”商店对 “**管家”审核的要求,在胡耀华的授意下,由崔某某统筹设计下,组织汪某某(*甲公司运营部推广专员,另案处理)、沈某甲(*甲公司设计主管,另案处理)、冯某某(*甲公司设计部UED负责人,另案处理)、莫某某(*甲公司视觉设计师,另案处理)、范某某(*甲公司UI设计师,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西湖区**街**号**商务中心**座**楼即*甲公司住址内,由崔某某负责对外负责购买I**系统APP开发权限账号和密码并安排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甲公司设计部主管沈某甲、设计员范某某、莫某某等人,安排利用P图软件,伪造相关国家证件,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共同伪造营业执照共13份,整改通知书共8份,从而满足了“*果”商店审核要求,使*甲公司继续上架、运营数款与*甲公司“**管家”内核一致的,具有贷超功能的APP。

具体事实如下:

1、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范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杭州*甲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

2、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后由沈某甲进行P图,共同伪造大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

3、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后由沈某甲进行P图,共同伪造杭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

4、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范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杭州*乙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整改通知书各1份;

5、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范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杭州*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当地金融办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各1份;

6、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范某某进行P图,共同西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当地金融办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各1份;

7、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范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杭州*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

8、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范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浙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

9、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范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杭州*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对应的整改通知书1份;

10、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莫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杭州*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对应的整改通知书1份;

11、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莫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对应的整改通知书1份;

12、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莫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辽阳市白塔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当地金融办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各1份;

13、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范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厦门**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

14、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范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当地金融办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各1份;

15、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范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互联网小额贷款(珠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

16、在被告人胡耀华明知的情况下,由崔某某具体统筹伪造事项、汪某某具体对接设计部设计主管沈某甲,由沈某甲安排设计员范某某进行P图,共同伪造浙江*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

案发后,被告人胡耀华、崔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1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杭州市拱墅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犯罪记录证明、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汪某某、沈某甲、莫某某、范某某相互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汪某某、冯某某、沈某甲、莫某某、范某某、沈某乙、杨某某、沈某丙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胡耀华、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耀华、崔某某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胡耀华、崔某某起决定、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耀华、崔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检察官:陈琴

检察官助理:覃荣朝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胡耀华、崔某某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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