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被崇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胡某某伪造攀枝花**医院外墙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诺可以将上述工程转包给被害人冯某某、舒某某,并要求被害人支付工程保证金。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胡某某与被害人舒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害人冯某某于2019年2月17日从工商银行账户转款80000元到胡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又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手机从民生银行账户转款120000元到胡某某建设银行账户,两次一共转款20000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人胡某某将2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偿还贷款等用途耗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工程分包权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丹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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