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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其妻子曹某甲感情长期不好,曹某甲一直想离开胡某某。2019年1月20日左右,曹某甲在征得大儿子胡某某的同意但未告诉胡某某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从广西来到昆明呈贡找其妹妹曹某乙,并和曹某乙一起在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苗圃内的自建房内生活,2019年8月份左右,曹某甲的三儿子媳妇周某某也带着孩子到**苗圃和曹某甲、曹某乙一起生活至今。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曾经找过在昆明的老乡、在老家的表哥等人劝过曹某甲,让曹某甲回去广西和自己一起过日子,但曹某甲一直未回去,胡某某心生恨意,决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亲自来昆明呈贡找曹某甲,把曹某甲叫回去。2020年2月23日,胡某某坐火车从全州经桂林转火车来昆明,2月24日8时许到达昆明后,又坐地铁至昆明**客运站,再坐电动车从昆明**客运站到曹某乙的**苗圃找曹某甲,当胡某某到了苗圃门口马路边就见到了曹某乙站在苗圃里面的房子门口,胡某某问曹某乙:“你见到你姐没?”,曹某乙回答:“没有见到,没住在我这里,我不管”,胡某某说:“好,你不管,我都听别人说在你这里住了一年多了”,说完后,胡某某就离开了,后到派出所找民警求助,民警经查询人员活动轨迹后,告知胡某某,曹某甲坐车到广南县去了,后胡某某去广南县找其妻子曹某甲,胡某某就在广南县县城里面漫无目的的找,没有找到,24日晚上在火车站睡了一晚,25日接着找也没有找到,就找了一家旅社睡了一晚,26日也没有找到。26日18时许,胡某某又坐动车回昆明,再次到曹某乙的呈贡区**苗圃找曹某甲。当日19时许,胡某某到达**苗圃,当时还是只有曹某乙一个人在苗圃里面,站在房子门口,胡某某就上前跟曹某乙说:“某乙,肚子饿了,做点饭给我吃”,曹某乙回答称:“你走,你滚开些,不给你吃,不要在我这里”,胡某某回答称:“我来找我老婆的,为什么要走,我老婆在你这里住了一年”,曹某乙说:“没有住这里,我不管”,胡某某又说:“我老乡说了就是住在这里”,说来说去,就是这两句话,后胡某某心里顿生恨意,就动手打了曹某乙,曹某乙当时跟胡某某面对面的站着,胡某某先是从房子门口的地上捡了一个瓷碗砸向曹某乙的头部,砸到曹某乙的头部侧面位置,曹某乙伸手来挡,接着,胡某某又从地上捡了一个烧香的香炉朝曹某乙的头部砸去,砸到曹某乙的头部侧面位置,砸了两下,香炉砸碎了,曹某乙也被砸倒在地上趴着,接着,胡某某又先后抬起了三块空心砖砸在曹某乙的后颈部位置,空心砖也砸碎了,接着,胡某某又从地上捡了一块地板砖拿在手上,朝曹某乙的后脑位置砸了两下,又用脚踢了曹某乙后颈部位置两脚,之后,胡某某扔了地板砖就逃离了现场,后胡某某逃跑到大路上打了一辆电动车到昆明火车站,并购买了2月27日下午18时从昆明南站开往南宁站的火车票,买完后,当晚胡某某在昆明火车站的一间小房子里睡了一晚。27日早上,胡某某坐地铁到昆明南站,准备坐车去南宁,中午13时许,胡某某在昆明南站东广场被呈贡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2月27日8时45分许,桑某某发现曹某乙趴在房子门口后依法报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害人曹某乙已无生命体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曹某乙血样;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桑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曹某乙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苗圃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胡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曹某乙的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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