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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竑受贿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胡竑,曾用名胡小红,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中共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新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杭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竑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胡竑利用担任临安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为周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并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61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胡竑利用担任临安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收购**纸业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地块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等事项上为**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提供帮助。2006年夏天,胡竑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及高尔夫会员卡一张(价值人民币8.5万元)。同年7月,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20.518万元);2008年8月,收受周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美元和欧元;2010年春节,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上述期间还收受周某某所送手机和香烟等财物。

2.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胡竑利用担任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临安**农贸城项目规划调整等事项上,为临安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胡竑先后五次收受张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及烟酒等财物。

3.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年底,被告人胡竑利用担任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临安**厂相关地块摘牌、后续转让以及入股临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上为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提供帮助。之后,收受孙某某以“共同炒股收益”名义所送的人民币552万余元,其先后用于入股临安**小额贷款公司300万元股份、海南博鳌购买房产2套、投资公司购买土地等事项。

4.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竑利用担任临安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临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承包经营的原临安市**场改制及所在的**村**、**、**号共128余亩土地出让过程中,在变更土地规划、设置土地出让方式、抬高地上资产评估价等事项上为何某某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胡竑先后四次收受何某某所送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8万元和XO酒4瓶、中华烟10条;2010年11月,胡竑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7.0902万元)。

5.2007年初,被告人胡竑利用担任临安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原杭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请托,向时任临安市**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麻某某打招呼,帮助刘某某从该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2008年3月,胡竑共收受刘某某以“共同炒股收益”名义所送的人民币539万余元。

6.2008年底,被告人胡竑利用担任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受让**街道**村**西侧一号地块事项上为原浙江**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某某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前,胡竑收受蒋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7.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胡竑利用担任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临安**村土地出让事项上为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打招呼,设置受让土地方需负责地上公墓搬迁的条件,帮助李某某引荐的房地产商邹某某受让该土地,并在后续公墓搬迁中协调临安国土、民政等部门,明确公墓搬迁及新公墓的选址建设由李某某负责。2009年下半年,胡竑两次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70万元和30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2007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胡竑还多次收受李某某所送购物消费卡等财物。

8.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竑利用担任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承接了临安**花园、**广场两个土建项目,并在后续的追讨工程垫资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1年年底,张某乙多次向胡某甲表示要“感谢”其上述帮助。期间胡竑多次收受张某乙所送的烟酒和消费卡等财物,并于2012年6月以“需要周转资金”为名向张某乙索要了人民币300万元。

2019年7月31日,杭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被告人胡竑采取留置措施。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817.09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高尔夫会员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书证:干部履历表、任免通知、分工通知、处分决定、批复、调取证据清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挂牌方案、出让合同、会议纪要、请示、批复、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委托贷款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股市操作记录、转让合约书、出国登记表、中间价汇率一览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竑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  勇

检  察  员:戴  丽

      二○二○年三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胡竑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十三册及证人名单、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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