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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张某某等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9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绍兴市柯某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

2015年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从他人处购得疑似“秃鹰气枪”1支,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处购得疑似“气手枪”1支,后两被告人合议将上述疑似气枪2支存放于被告人胡某某位于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家中。其中,上述疑似“秃鹰气枪”由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共同使用,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绍兴市柯某区漓渚镇镇上街98号家中亦时有存放。2020年3月17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民警从被告人胡某某家中搜出疑似枪支3支(两支为上述疑似“秃鹰气枪”、疑似“气手枪”,另有一支为疑似“快排气枪”)。经鉴定,涉案3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秃鹰气枪”、“气手枪”、“快排气枪”的比动能分别为74.32焦耳/平方厘米、50.26焦耳/平方厘米、5.65焦耳/平方厘米。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3支,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2支。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负责开枪射击或查找猎物,由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捡拾打落的猎物,于禁猎期在绍兴市柯某区兰亭街道、漓渚镇等地使用上述“秃鹰气枪”捕杀形目鸱科斑头鸺(俗称“猫头鹰”),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山斑鸠(俗称“斑鸠”),鸡形目雉科雉鸡(俗称“野鸡”),兔形目兔科华某某(俗称“野兔”)等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捕杀上述斑头鸺3只、珠颈斑鸠15只、山斑鸠6只、雉鸡5只、华南兔5只;被告人胡某某参与捕杀上述斑头鸺3只、珠颈斑鸠15只、雉鸡3只、华南兔5只;被告人徐某某参与捕杀上述斑头鸺2只、山斑鸠6只、雉鸡2只。2020年3月17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在被告人胡某某家中查获上述珠颈斑鸠15只、雉鸡3只、华南兔5只;在被告人徐某某家中查获斑头鸺2只、山斑鸠6只、雉鸡2只。经鉴定,涉案斑头鸺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物种;涉案珠颈斑鸠、山斑鸠、雉鸡、华南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某某野生动物目录》。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经事先联系,将上述捕获的斑头鸺1只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已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斑头鸺鹠、珠颈斑鸠、山斑鸠、雉鸡、华南兔照片;

2.书证:《关于柯某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人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王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明知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结伙予以猎捕、杀害,又违反狩猎法规,结伙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明知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在共同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  钱昌夫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526751****)、张某某(联系电话:1373522****)、徐某某(联系电话:1836850****)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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