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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立国盗窃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胡立国,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8********,汉族,高中文化, 无业,户籍地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暂租住沭阳县**商场**公寓**室。被告人胡立国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胡立国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立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胡立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8月4日凌晨,被告人胡立国至沭阳县**街道**花园、**新村、**小区等处,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计4000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胡立国至颖都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楼下,盗窃魏某某停放此处的白色雪佛兰驾车内两串手链和一个吊坠。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3120元。后被告人胡立国又至文化新村小区2期8号楼3单元楼下,盗窃袁某某停放此处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内金陵十二钗香烟七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4元。

2.2020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胡立国至教育小区15号楼4单元楼下,盗窃仲某某停放此处的棕色丰田越野车内现金8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立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魏某某、仲某某陈述;

3.被告人胡立国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立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立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立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立国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  超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立国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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