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921号
被告人胡某存,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10106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期间经精神病鉴定,同年9月30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存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存酒后在本市丰台区西府颐园悦和园小区1号楼1单元1层楼道内,将两瓶二锅头酒摔碎在地后用打火机点燃,致该楼道地面起火,小区保安胡某某、杜某某将火扑灭后将该人抓获,被告人胡某存在抗拒抓捕过程中将保安杜某某右上臂打伤,将保安胡某某右手咬伤,经法医鉴定,杜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胡某存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某存的供述,证人高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存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2019年12月23日
附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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